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庞远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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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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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建监罚〔2019〕74-2号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金科博翠江山(1#-9#、10#-11#大门及地下室)工程的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庞远翔作为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实施管理,对上述问题负管理责任。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罚款 |
庞远翔作为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实施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贰元(¥11962元)。 |
1.196200 |
2020/7/6 |
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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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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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100067421811T |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6742181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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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50109MA5NPPD8X9 |
何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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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建监罚〔2019〕74-1号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
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金科博翠江山(1#-9#、10#-11#大门及地下室)工程的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金科博翠江山(1#-9#、10#-11#大门及地下室)工程的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贰拾叁万肆仟伍佰伍拾叁元(¥234553元)。 |
23.4553 |
2020/7/6 |
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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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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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100067421811T |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6742181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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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举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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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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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建监罚〔2019〕75-2号 |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金科博翠江山(1#-9#、10#-11#大门及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军举作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实施管理,对上述问题负管理责任。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罚款 |
赵军举作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实施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陆佰元(¥600元)。 |
0.060000 |
2020/7/6 |
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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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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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100067421811T |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6742181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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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112203510350T |
付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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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建监罚〔2019〕75-1号 |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金科博翠江山(1#-9#、10#-11#大门及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金科博翠江山(1#-9#、10#-11#大门及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 |
1.000000 |
2020/7/6 |
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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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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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100067421811T |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6742181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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